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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
網友咨詢:
4月初我去工商所送了營業執照年檢的報告資料,到4月中打電話叫我過去說我在網上有宣傳虛假廣告,公司是從別人那轉來的,我不知道原來那人在網上做過廣告現在網頁顯示的是他的名字電話和原來地址,就這個工商所不給我批,這樣情況我該怎么辦?
浙江君勝律師事務所何佩文律師解答:
網上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認定是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不管公司怎么樣變更(分立、合并、轉讓),只要沒有被注銷,原來公司的所有民事責任,都應當由新設立的公司承擔。
也就是說,你轉過來的公司必須接受工商部門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何佩文律師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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